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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疗护的佛教伦理观

导读:一、前言伦理学是以“应该”(should)、“应当”(ought)等的价值陈述(valuestatements)来讨论有关某事是否善、正确或道德的学问。与事实判断(factualstatements)...

一、前言

伦理学是以“应该”(should)、“应当”(ought)等的价值陈述(valuestatements)来讨论有关某事是否善、正确或道德的学问。与事实判断(factualstatements)相比较,价值判断也许更困难判定真或假,但不能说确立价值比研判事实不具重要性。特别是讨论人际关系、共同福利、或善恶之争等的时候,价值的知识是非常有益的。因此,纵然有些人对于“道德是否有客观性”存有怀疑,但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中就存在有许多“习惯”或“习俗”(拉丁语是moralis),它即是“道德”(morality)的语源,也可说是伦理的基本意义之一。其中,由于各宗教有其不同的价值观,因而亦产生各种宗教伦理观。

佛教所谓“戒”是由sila的古印度语之意译(音译则是“尸罗”)。sila之广义是“习惯、习性”,狭义则是指“善习、善行”。所以,我们可从佛教的戒律记录中了解佛教之伦理观。其中与“安宁疗护”(hospicecare)相关的佛教伦理问题虽然有许多方面,但最重要的应该是“安乐死”(euthanasia)、“脑死”(braindeath)与佛教之“不杀人戒”的关系。此外,就“安宁疗护”与佛教戒律中“瞻病送终”的伦理问题也是本文的讨论范围。

二、安乐死与不杀人戒

由于现代社会医学上惊异进步,延长了许多病人的生命,却也延长许多重病者的濒死时间,对病人及家族的精神与经济方面,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压力。因此,“安乐死”本来是意味着:当任何治疗对濒死者只是延长死亡而不是生命时,听任其自然地死或尊严地死(allowingtodie)。对某些人来说,它也可能会推广成以下两种情况:

(1)仁慈助死(mercydeath):根据濒死者的要求或取得其许可,以某种方法结束其生命。

(2)仁慈杀死(mercykilling):当濒死者处于昏迷时,无法根据濒死者的要求或取得其许可,但仍以某种方法结束其生命。从公元前五世纪的佛教戒律记录中,可发现有几件“久病僧”苦痛难忍要求“看护僧”结束其生命的个案与“仁慈助死”(mercydeath)的问题有关。不同的是有(1)看护僧亲手杀、(2)看护僧请杀手杀、(3)看护僧请久病僧自杀等三种情况,但是在戒律中都如同“杀人”一样是被判为最重罪,并且被教训:佛教应以“身行慈、口行慈、意行慈”看护病僧,不可认为这种行为是善法。至于病僧若是自杀的话,依戒律则认为本人是犯了“次重罪”。因此,佛教戒律应该是反对所谓“仁慈助死”之行为,更何况是“仁慈杀死”?

而且也不应该称赞病者说:“汝等戒行具足,应受天福,或若自杀必得生天,何用如是久受苦为?”若该病者因此自杀而死,则也是如同“杀人”一样是被认为最重罪,并且被教训:修行人应该慈忍众生,不应该以任何宗教之理由(可以生天等)称赞死亡或劝人自杀。

甚至连可能使病人厌生而想死的言语也不应该对病人说。不论是在一般的对话中,例如:有位病僧很想吃“所忌食”(乳酪粥饼肉羹等美饮食),友人心急骂说:宁可吃毒药也不应吃所忌食,该病僧因而惭愧饮毒自杀;或者是在“说法”时,例如:有位法师回家对他的重病的父亲安慰说:不用忧虑!因为归依佛法僧、受五戒布施修福、若舍此苦身,当生善道,天堂解脱如隔轻幔。其父因而乘机教某婢女杀死他。此二案例虽然在戒律中不是如“杀人”一样被认为最重罪,但也是属于轻罪而被禁止。

又有因曾经发生过“苦痛难忍有死亡意愿的久病僧利用看护僧外出时,说服小孩拿刀杀他”之案例,所以,佛教戒律也规定:看护僧不应该让无知的小孩在外出时代替他照顾苦痛难忍有死亡意愿的久病僧,纵使不得已时,也应好好教导后才可外出。

虽然佛教似乎是为了避免从“安乐死”推行至“仁慈助死”、“仁慈杀死”等之“骨牌效应”(Dominoeffect),而对生命价值(valueoflife)如此地尊重;但也不是意味着不接受死亡或忌讳谈论死亡,反而积极地促进修行者应该经常意识到死亡为生命之一部分,而有所谓“念死”(MindfulnessofDeath)的修行法门。这是借着对死亡的认识,增进对现有生命的把握,而反映于日常行为及生活中,使我们能更深入、更有意义地看待自己和别人的生命与死亡的教学历程。因此,我们可以说:佛教的原则应该是“尊重生,接受死”。

三、脑死与不杀生戒

传统上是以心脏、肺脏功能丧失而定义“死亡”。近年来,医学技术已经可以机器装置或器官移植的方法使心肺脏功能继续维持,但是脑神经系统处于不可逆的昏迷状态(IrreversibleComa),为了器官捐赠或经济问题等需要,医学界提出了有关“脑死”(BrainDeath)的标准,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撤除所有的心肺等生命维持装置或者进行器官移植。

因此,当某人在医学上、法律上被宣告“脑死”时,应该不会有再次杀死他的可能。所以,也应该不会有上述之“听任死”(allowingtodie)、“仁慈助死”、“仁慈杀死”等问题。

可是佛教界人士对于濒死者是否应该劝他签嘱器官捐赠同意书的看法有两种:(1)积极的态度:基于“为救众生,头目脑髓皆可布施”的菩萨精神,可以向濒死者提出此类建议,乃至平常时早已立好遗书同意死后愿意捐赠器官。(2)保留的态度:被宣告“脑死”时,仍可感觉到体温,依传统定义,犹是生命现象的一种。若死者没有相当的心理准备,恐无法忍受“痛苦”而有失去“正念”之虑。同理于此,乃至有“死后八小时内不应该移动”、“尸体不应该立刻冷冻”等看法。

对佛教界中持有保留态度人士沟通时,以下两点应该是关键:(1)将医学界之脑死认定基准与宗教或哲学上思考层面作整合性的考量与说明。(2)说明“舍己为人”的菩萨精神不但不会妨害个人解脱,并且是真正有助于保持“正念”──看破、放下、不贪着、不执着,因而达成解脱的目标。

四、安宁疗护与瞻病送终

中国佛教戒律学之集大成者唐朝道宣律师(596--667)着有《四分律行事钞》,其中“瞻病送终篇第26”与“安宁疗护”之伦理观相符之处,可整理成下列五点:

(1)“瞻病”是僧团中之义务。其规定之意(制意)是:因为“世情流变,始终难一;健壮则亲,病弱则捐舍”,所以应该发挥相助的团体精神(汝曹不相看视,谁当应为?同法义重,如何相弃?)做瞻病人。佛也曾以身作则亲自照顾病僧,并且佛更以“若有欲供养我者,应供养病人”以鼓励僧团重视瞻病之事。曾有二僧为伴同看佛,有一人生病,另一人舍弃而至佛所,佛种种诃责已,还令看病。

(2)对于瞻病者之安排顺序:亲属自看。若都无者,则众僧应与瞻病人。若不肯者,应依序轮流派遣。若都不看者,整个僧团得罪。

(3)瞻病人应该具备五种德行:知可食应与。不恶贱便秽。怀慈愍,不为衣食。能经理汤药。为病人说法,令得欢喜。

(4)病僧安置的场所:依佛陀时代的传统,在僧院的西北角,日光没处,是“无常院”;若有病者,安置其中。因为濒死僧若住原来房间,可能会贪恋本有财物而难以接受死亡。瞻病者可以烧香散华,庄严病者,乃至若有屎尿吐唾,随有除之。

(5)依病僧过去所学习之专长(头陀行、诵经、持律、法师、禅师、作事等等)而说法劝善或赞叹,使他保持正念,欢喜不忧。

从上述佛教僧团“瞻病”之种种规定与制度来看,病者在物质上、精神上、宗教上应该可以获得僧团整体的支持与帮助,他在生命的价值可受到尊重,但也能以“人生无常”之体会而自然地接受死亡。所以,依佛教的伦理观,主张“仁慈助死”、“仁慈杀死”的方法而“使人们早日脱离痛苦”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信息来源:香港宝莲禅寺)

编辑:明蓝